北京知名拆迁补偿标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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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中哪些文件可以签字 城市房屋拆迁有哪些规章制度

2021年3月23日  北京知名拆迁补偿标准律师   http://www.bjszycq.com/

  贾启华律师,北京知名拆迁补偿标准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征地拆迁中哪些文件可以签字

征地拆迁中哪些文件可以签字

1、 征收土地预公告

结论:无需签字

内容: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律师建议:在告知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 征询意见表

结论:无异议可以签字

内容:目的是寻求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并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律师建议: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被征收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3、 土地登记调查表

结论:无异议可以签字

内容: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律师建议:财产确认环节,一定要核对详细,是之后要求补偿的依据,误登、少-登可以不签字。

4、 征地批文和征地公告

结论:无需签字

内容:征地审批权和农用地转用审批权由国务院和省两级政府审批。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律师建议:征地批文是土地征收的合法依据,实践中易出现征地批文过期、少批多占、不按照批准用途用地等多种情况,对此要有一定的认识。

5、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结论:无需签字

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律师建议:对照看补偿标准和相应的情况,补偿不合理启动法律维权方式,常见的有:对补偿标准不认可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对补偿安置方案程序、批准程序也可以提起相应的复议或诉讼。

6、 评估报告

结论:无异议可以签字

内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评估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评估不同,一般采用的是建筑成本价。

律师建议:签字不等于认可,在法定的期限内可提出复核。

7、 限期拆除通知书和限期拆除决定书

结论:可以签收

内容:拆迁方对本区域的违建进行排查,针对非法占地修建的房屋或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

律师建议:违建的认定程序和判断较为复杂,实践中有大量被错误认定为违建的情况。在收到该文书的时候,根据自己建筑的实际情况,咨询专业的律师来判断,然后在法定的期限提起复议、诉讼。

8、 限期腾地决定书或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结论:可以签收

内容:针对合法建筑,被拆迁方不签字的情况,拆迁方可以用相应的程序来责令被拆迁方交出土地,该文件生效后拆迁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律师建议:首先要看本身情况是否符合责令交出土地的四个条件。不符合一定要在签收之后法定期限内提起相应的复议、诉讼。

9、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结论:无异议可以签字

内容:最为核心的法律文件,需将拆迁方承诺、允诺的条件约定在协议中。

律师建议:防止签订空白协议和逼签手段,一定要明确具体的了解协议内容,越明确具体越好,不满意补偿千万不要签字。

关于征地拆迁的社会新闻报导多了,很多当事人也已经了解了不是所有的文件都能随便签字的。

城市房屋拆迁有哪些规章制度

城市房屋拆迁有哪些规章制度

对城市房屋进行拆迁时,需要遵守的规章制度主要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包括拆迁的程序、拆迁补偿的标准等。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

拆迁人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发现房屋不在拆迁范围如何处理

因被拆迁人的房屋不在拆迁许可范围之内,故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因主体不适格,其无权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被拆迁人应当为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因被拆迁人房屋不在拆迁范围之内,故被拆迁人也根本不是签署拆迁补偿协议的适格主体。同时,因为征收集体土地、实施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应严格适用《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在拆迁范围之外擅自实施拆迁,与房屋所有人签订所谓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实际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之强制性规定。

依照《合同法》中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应属无效,拆迁人故意隐瞒拆迁范围,意图对被拆迁人房屋实施拆迁,应当对被拆迁人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

被拆迁人可以在委托律师介入后,通过信息公开程序以确认房屋不在拆迁范围之内,现实中不乏有相当部分房屋产权人不明就里签订补偿协议后房子被拆除,却不清楚自己实际并不属于拆迁范围。由于拆迁活动中,许多应当公告的内容未被公告,而被拆迁人也缺乏依法维权的意识,许多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便无从保障,作为被拆迁人在面对房屋征收拆迁时一定要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征收拆迁项目的实质范围以及合法性,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对城市房屋进行拆迁时,需要遵守的规章制度主要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包括拆迁的程序、拆迁补偿的标准等。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