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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流转行为无效 发包方违约土地承包应担其责

2021年3月17日  北京知名拆迁补偿标准律师   http://www.bjszycq.com/

 贾启华律师,北京专业拆迁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流转行为无效

  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流转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下发了《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表示,该通知为人民法院更好地审理涉农案件,为 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提供了重要依据。

  据介绍,当前,涉农案件点多面广,极为复杂。今年前十个月全国法院共审理有关农村土地资源纠纷案件48396件,有关土地补偿费分配方面的纠纷随之逐年增多。"当前农村土地资源纠纷案件不仅在数量上增加,在案件的类型上也逐年增多。"倪寿明说。

  他指出,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等这类案件越来越多地表现为群体诉讼,不仅牵涉到农民利益,也牵涉到政府和企业利益,基本特点是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处理难度大。

  倪寿明表示,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各项权益和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和长久不变将是人民法院开展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核心。与此同时,人民法院将加大对侵占耕地刑事犯罪和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制裁力度,为农民对承包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提供全方位的司法保护。

  为了确保司法保护落到实处,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改变土地用途、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流转行为,要依法确认无效。以股份合作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着重审查入股行为是否符合农民意愿,严防因股份合作导致农民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法律规定的征地用途和目的,将是否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对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予以合理补偿,将是否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等,作为认定征地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

发包方违约土地承包应担其责

  发包方违反土地承包应担其责

  王某某、熊某某诉东坡村村委会土地承包违约案

  

  最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案情]

  原告:王某某、熊某某,某县城关镇居民。

  被告:某县东坡村村委会。

  1996年8月,某县居民王某某、熊某某从报上获悉,县政府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加快经济建设步伐,计划将本县境内的荒山、荒滩以优惠的条件对外招商、开发。王、熊二人得知此信息后,决定筹资参与投资。在县政府的大力支持及协调下,王、熊二人合伙承包了高桥乡东坡村土地240亩。1996年10月10日,王某某作为乙方代表与甲方东坡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高桥乡政府作为鉴证机关在合同书上加盖了公章,县公证处对合同进行了公证。该合同约定:甲方自愿将180亩二类林果地及60亩荒地承包给乙方使用;承包期为50年,从1997年1月1日至2046年12月31日止;承包金前30年每亩每年120元,后20年每亩每年150元。付款办法为承包开始时乙方一次性预付5年承包金,从第6年开始每年1月5日前交清当年承包金。乙方在承包的土地上可自主经营,拥有在规定期限内的使用权、治理权、受益权,甲方无权干涉。如因当地群众无理取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依法赔偿。

  合同签订后的第4天即1996年10月14日,王某某依合同向东坡村委会交纳了前5年的承包金14 400元。东坡村委会也如约组织人员给王某某、熊某某丈量土地,定点放线,圈起了永久性围墙,确定了承包地域,此后王某某、熊某某立即组织人员开始了土地平整规划。陆续投入资金100多万元。

  1996年底,东坡村委班子换届,新班子以保持土地原貌为由,对王某某、熊某某平整土地的行为进行了阻止。1997年2月,王某某、熊某某承包地的电也无端地被停了,他们不得不自备起柴油发电机和风力发电机,自己发电。1998年初,东坡村委会拒绝收取王某某、熊某某依合同交纳的承包金,二人不得不将此款交给了乡政府驻该村的干部,由驻村干部转交给了村委。之后,时常有少数村民到王某某、熊某某的农场进行骚扰,农场的围墙多处被毁。1999年10月3日,东坡村村委会以王某某、熊某某承包的土地面积大于240亩为由,由村支书、村委会主任带领部分村民涌人承包地里,强行划走62亩土地,以每亩150元的承包金发包给了龙小江等16户村民。王某某、熊某某在这些土地上种植13亩多天麻、5亩黄花菜全部被毁掉。

  1999年11月26日,王、熊二人一纸诉状将东坡村委作为被告,龙小江等16户村民作为第三人告上了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及第三人归还土地62亩并赔偿经济损失39 600元。

  针对原告的起诉,东坡村委答辩认为,原告王某某与村委签订的合同是当时的村委主任私自签订的,村里没有召开村民大会,侵害了农民的集体利益,属无效合同。收回多占土地是村委会的合法权利,并非侵权,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理由不当,应予驳回。第三人龙小江等人亦辩称,他们承包的土地是村委会通过公开招标发包而取得的,与村委签订有土地承包合同,且已付清土地承包金,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对原告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