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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费要怎么分配 征地补偿款分配起纠纷 分配合法合理获支持

2021年5月2日  北京知名拆迁补偿标准律师   http://www.bjszycq.com/

 贾启华律师,北京知名拆迁补偿标准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征地补偿费要怎么分配

  对于征地补偿费的问题大家都清楚有哪些,但是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征地补偿费如何分配的问题,如果征地补偿费分配不均的话则会导致纠纷的产生。因此接下来将由为您介绍关于征地补偿费要怎么分配的等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征地补偿费要怎么分配

  1、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村集体作为抽象主体,象征性拥有所属成员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依照法理,在村集体失去其所有土地时,理所当然拥有该土地征用后的所有征地补偿费。对该征地补偿费的具体处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集体有权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决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村集体可以将该集体收入用于开办集体企业,发展公益建设,可以分配到各户,可以分配给被征用承包经营土地的村民。而村集体依法对其所有征地补偿款作出的处理,应承认其合法性。若村集体将征地补偿费进行分配,则该部分征地补偿费权属依法发生转移,集体与成员间因分配决议而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用地者在征地中,因其征地致使他人可预得收入的减少,从而造成权益损失,理应对该全部可预得收入予以补偿,此补偿性质同于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平等原理。该处的;他人;指该被征用土地的承包经营者,包括已转包经营者。村民的该项所得,是其财产损失的金钱补偿,故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同于村民的其他财产,性质上并不具有其他特殊的含义。实际中,用地者在预算出其三大补偿费金额后,将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连同其他费用一并支付与村集体,由村集体再行处理。因货币所有权随占有而转移,此时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由村集体占有控制,村民并不拥有该费的所有权,其与村集体形成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村集体作为享有青苗补偿费的村民的债务人,必须将该费返还村民,村民亦可向村集体行使给付请求权。

  3、对于安置补偿费的归属,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安置补助费俗称;劳力安置;,是对具有劳动能力而失去劳动对象的农民的生活安置,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但安置补助费的金额多寡、支付标准并不受被征土地多寡因素影响,其标准更多地考虑受安置农民个体因素。

  二、土地征用的程序有哪些

  1、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其中征用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的土地,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计划和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情况拟定,城市建设用地区外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按建设项目实施征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或建设主管部门的建设用地申请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包括征用土地的目的及用途,征用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劳动力安置途径,原土地的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情况等。

  2、审查报批。征用土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用农用地,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国务院的,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批准征用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征用批准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人民政府同时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而征用土地审批权属于国务院的,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后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

  3、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征用土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三、征地补偿费分配不公平该怎么办

  认为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不合理的、不合法的,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到法院起诉的程序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相同,但是要有针对性的提供补偿款分配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证据,由法院进行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司法解释。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承包合同纠纷;

  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征地补偿费的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等。为您带来的关于征地补偿费要怎么分配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的律师。

征地补偿款分配起纠纷 分配合法合理获支持

娄某等九名村民因不服村民小组分配征地补偿款方案而将村民小组告上法庭,近日,永川区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9年5月13日,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永川区凤凰湖工业园对中山路办事处某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542.26亩进行征收,该村民小组领取征地补偿款共计9

  娄某等九名村民因不服村民小组分配征地补偿款方案而将村民小组告上法庭,近日,永川区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9年5月13日,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永川区凤凰湖工业园对中山路办事处某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542.26亩进行征收,该村民小组领取征地补偿款共计9067822.75元。领取补偿款后,村民小组多次组织由村民选举的代表制定和讨论分配方案,2009年10月20日召开最后一次村民会议决定分配方案时,应到户数71户,实到60户,通过举手表决方式,52户同意,8户反对,表决通过最后的分配方案,除集体附着物和固定资产补偿费以1998年5月31日为分界线给予享有分配权的村民50%-100%不等的补偿款,其他各项目补偿款均平等分配。娄某等九人系村民小组成员,依照此分配方案分别得到50%70%的固定资产及附着物补偿款。娄某等九人认为村民小组制定分配方案时程序不合法,且分配不公,不应打折分配,应平均分配,遂起诉至永川区法院,要求撤销被告村民小组对原告分配固定资产及附着物补偿款打折0.5-0.7的分配方案,重新作出分配方案。被告辩称,村民小组召开了四次社员大会形成的分配方案,并得到绝大多数社员的认可,程序合法;九原告均是1998年以后迁入本社,没有承包地,不享有分配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的权利,但本社考虑到他们的实际情况,因此确定打折的分配方案,该方案合情合理,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娄某等九人均系1998年5月31日以后落户在被告处,按照集体附着物和固定资产补偿费的分配方案,九原告打折后分得的数额与平均分配的数额相比,相差数额最少的为1762.61元、相差最多的为3531.81元。

  法院认为,被告通过召开以户为单位的村民会议确定的集体附着物和固定资产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其召开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其次,集体附着物和固定资产补偿费是对被告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林木等集体财产予以补偿的费用,属于被告全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被告在分配该部分集体收益时,从集体成员对该集体财产形成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考虑进行适当的差别分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按照所属成员上户时间的先后不同,来确定村民对集体财产形成的贡献大小进行打折分配并无不当,且该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加之原告按照该分配方案所分得的款项与平均分配款项之间的差额也未显失公平。因此,被告确定的分配方案公平合法。该分配方案内容也没有显失公平,故原告要求撤销该分配方案的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