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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改中对于无证房按违建拆除,有没有法律依据 拆迁的停产停业损失是一次性付清的吗

2021年5月2日  北京知名拆迁补偿标准律师   http://www.bjszycq.com/

 贾启华律师,北京知名拆迁补偿标准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棚改中对于无证房按违建拆除,有没有法律依据

棚改中对于无证房按违建拆除,有没有法律依据

棚户区改造中对于无证的房屋按违建进行拆除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棚户区房屋是不是违建,在认定的时候是比较困难的,存在很多历史遗留的问题,所以不一刀切按违建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对无证房补偿的判断

对无证房的补偿要结合建造的时间、当时的立法状况、当时的执法机关是否存在过错来综合判断:

对于严重违反城乡规划及土地管理法律,或明知已经发布征收公告或者即将被征收而恶意抢建的房屋应当不予补偿;对于房屋建造的时候是合法的,但没有合法产权证明,是由于不可归咎于其自身的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且如果被拆迁人在上述房屋内已长期生活居住,应当得到合法补偿安置。例如轰动全国的“浙江金华许水云案”中,许水云的房屋就属于典型的“无证房”,但却被法院认定为合法建筑,原因就在于其房屋的“无证”是政府没有及时发证所导致的,而并非其没有依法去报批。

总之,无证房性质的认定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每个人、每处房屋的情况都不同,不可简单的一概而论。建议被拆迁人要在房屋征收启动前尽早去相关部门针对自己的具体情况进行咨询,能补办证件的要及早补办,以免使自己以后的维权陷入被动之中。

几种确定可以得到补偿的无证房:

1.代代流传下来的祖宅

现在很多地区都存在祖宅这一类的房屋,有的被征收房屋干脆是建于民国时期的。在当时那个年代,许多房屋都是一代一代继承下来的,并没有房产证一类的房契类证明存在。无论如何,我们不能要求那些和故宫、皇城相府几乎同龄的建筑拥有所谓的“合法证件”。

2.农村宅基地范围内自行建造的房屋

在上个世纪80年代之前,国家对农村建房的要求并不是十分严格,建房办理手续也比较简单宽松,对房屋、土地确权方面很多都没有做到位。因此,农村还存在很多的无证房,只要是依法建造,获得村委会、乡镇政府某种形式批准的房屋,即使没有产权证明,在征地拆迁时也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

3.在合理范围内加盖出来的农村房屋

只要是在自家的宅基地上,没有“出圈儿”“越界”,农民经向“村长”打招呼就自行加盖二层、三层的情况是非常普遍的。毫无疑问,这类房屋并不构成土地违法,也未直接影响乡村规划,那么在面临征收时是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的。实践中一些地方存在只认一层,二层以上加出来的一律按违建论处的做法,实际上是没有什么法律依据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加盖部分是违反消防安全法规的彩钢板、泡沫填充房屋,那么被认定为违建是很难避免的事情。

4.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一些简陋的房屋

这类房屋在建造时就是当事人为了生活所迫所建,改造项目的目的就是要提升其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对这类“棚户”类房屋简单的按违建认定,无疑是与其行政目的不相符合的。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棚户区改造中对于无证的房屋按违建进行拆除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棚户区房屋是不是违建,在认定的时候是比较困难的,存在很多历史遗留的问题,所以不一刀切按违建处理。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拆迁的停产停业损失是一次性付清的吗

拆迁的停产停业损失是一次性付清的吗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停产停业损失是不是一次性付清,由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确定,一般情况下是一次性付清的。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怎么计算企业拆迁中的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

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根据纳税情况来计算停产停业的损失。

有些地方依据纳税情况,依据纳税能够推算出每年的基本利润。但是这种情况对中小型制造企业是不利的。

2、按照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注册信息中标注的营业面积来计算停产停业的损失。

但是大家都清楚,我们国家的营业信息中标注的营业面积往往是针对个体工商户或者简单的商业性用房可以用营业信息推算出基本的经营面积。但是这样的计算方式往往对经营企业来讲是很不利的,因为营业信息标注的面积和实际经营使用面积是有巨大差距的。所以说测算出来的营业面积往往和经营企业所要得到的权益肯定是有很大的差距的。

3、按照实际的经营面积进行计算停产停业的损失。

如果按照实际的经营面积来计算,拆迁方也不会简单和你说一个经营面积。进行实地测量时会进行分割。哪方面的分割呢实际的工厂生产是一块儿,职工宿舍、职工食堂、办公场地算不算经营面积呢可能会在这方面产生纠纷。比如讲有些制造型企业,比如制造石膏板的工厂,是要进行晾晒的,整个院子都是进行水泥密封的,那么整个院子属于不属于经营面积我是不是在进行实际经营中使用的呢这些都会和拆迁方产生实体争议。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停产停业损失是不是一次性付清,由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确定,一般情况下是一次性付清的。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