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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门面遇到拆迁时,如何补偿 司法强拆后的救济办法是什么

2021年4月30日  北京知名拆迁补偿标准律师   http://www.bjszycq.com/

 贾启华律师,北京知名拆迁补偿标准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商业门面遇到拆迁时,如何补偿

商业门面遇到拆迁时,如何补偿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商铺进行拆迁时,被拆迁人可以获得的经济补偿包括商铺价格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等,而商铺价格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房屋拆迁评估依据有哪些

1、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接受评估任务。专业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接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的委托后开展具体评估工作。

2、房屋评估前的准备。就是准备好产权登记资料、房屋建筑资料、土地资料等必须的资料。

3、评估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就是指评估人员对被拆迁房屋的各项技术资料进行现场测定。

4、相关资料的综合分析。这一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合理地确定被拆迁房屋作价补偿的基本数据,为补偿提供可靠的依据。

5、编写相关评估报告。评估人员综合被拆迁房屋资料,提出作价评估意见,具体确定被拆迁房屋价格的重要过程。

6、评估复核和审批。在评估工作人员完成评估工作后,由复核员到实在进行复核,复核后报审批人员进行审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协商选定是确定评估机构的首选方式,只有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协商或者虽经协商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时,才可以通过多数决定等其他方式确定。征收人未与被征收人协商,直接采取单方指定等其他方法确定评估机构的,属违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评估报告不能采用。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商铺进行拆迁时,被拆迁人可以获得的经济补偿包括商铺价格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等,而商铺价格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司法强拆后的救济办法是什么

司法强拆后的救济办法是什么

除了法官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投诉、控告、索赔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于法院和行政机关强拆违法的法律救济规定是: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超越职权;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强拆违法应承担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于法院和行政机关强拆违法的法律有如下规定: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的;

对应当立即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不冻结或者不划拨,致使存款、汇款转移的;

将不应当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予以冻结或者划拨的;

未及时解除冻结存款、汇款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划拨款项二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提醒您,关于强拆,根据《国家赔偿法》之规定,既可以先确认该强拆行为违法,也可以一并在行政起诉状中提起国家赔偿程序。所以,为了切实保障自己的利益,更好地获取相应的补偿,关于拆迁补偿事项的疑问,您可以向我们的专业律师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