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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经营人怎么续租房屋 消防验收不合格会影响房屋租赁吗?

2021年5月2日  北京知名拆迁补偿标准律师   http://www.bjszycq.com/

 贾启华律师,北京知名拆迁补偿标准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共同经营人怎么续租房屋



  1、什么是共同租赁权


  共同居住户的共同租赁权。


  若干问题的意见》119条第一款规定,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


  共同经营人的共同租赁权。


  第19条规定,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有权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共同租赁权限于共同居住户、个体工商户共同经营人或者个人合伙其他合伙人。


  2、我能继续租赁房屋吗


  网友咨询:律师您好。我之前与朋友一起开了一家小店,属于个体工商户。店面是朋友用他的名字租的。不久前朋友以外身亡,但是房子还在租赁期,我想继续租赁这个房屋,但是房主说要收回去。


  律师解答:第19条规定: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你作为共同经营人,可以要求继续租赁该房屋。





消防验收不合格会影响房屋租赁吗?



  1、没有通过消防验收的房屋能否租赁吗


  最高人民法院曾经于2003年下发,该批复规定:;根据和的规定,认定房屋租赁合同因出租房屋未办理产权证书而无效,缺少法律依据。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消防验收不合格,是否应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第一,出租第十条规定的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无效。第二,租赁合同涉及的房屋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该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第三,租赁房屋用于开设经营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义务人为该企业的开办经营者,但租赁标的物经消防安全验收合格,不是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根据该批复,如果属于第十条第3款规定的;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则必须通过消防验收,否则租赁合同无效。这主要是针对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对于城市老旧建筑或者农村的建筑,则不受1998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发布时,取消了2003年批复的规定,将该情况列入了第八条的规定,即;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况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此种情况下为可解除的合同,并非是无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写的指出,本条是针对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况,但是如果出租人免了免受处罚而要求解除合同的,该情形属于出租人通过解除合同主动纠错的情形,人民法院还是可以认可解除权为妥。当然在新的司法解释的条件下,合同是因房屋不具备出租条件而无法继续履行,出租方自然承担的过错较大,甚至是全部的过错,出租方需要承担较大比例甚至全部的赔偿责任,这与适用2003年批复条件下合同无效的情况区别很大。


  虽然2009年的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废止2003年的批复,但是实际上通过条文新的规定取消了2003年的规定,后最高法院在2013年2月发布的中明确废止2003年的批复,废止理由是;与规定相冲突;。


  2、将未通过消防验收的房屋进行租赁的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如果以未通过消防验收的房屋租赁的,按照2008年规定,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如果形成火灾造成较大的事故,相关方将根据刑法的规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