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名拆迁补偿标准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

18601155977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物业管理

业委会与物业争停车费 解析小区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2021年3月19日  北京知名拆迁补偿标准律师   http://www.bjszycq.com/

 贾启华律师,北京知名拆迁补偿标准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业委会与物业争停车费

小区临时停车费收了48万元,按照6年前的合同约定,这笔钱应当由“物业”拿,然而业委会认为,“物业”是指业主,物业公司认为“物业”就是指自己,双方为此对簿公堂。近日,黄浦区法院一审判决,对业委会的诉请不予支持。

  2003年10月,黄浦区某小区业委会与致远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由致远公司对该小区进行管理。就小区停车费问题双方签订了协议:“每个车位每月收取停车费人民币250元,临时停车一小时以上收费5元,四小时以上收费10元。每月小区地面所收取的停车费甲方提取70%,乙方提取30%。”

  2007年7月,致远物业公司结束对该小区的管理。业委会得知,在几年中,物业公司收取的临时停车费多达48万元,他们认为,除了协议规定的停车费的30%归物业公司所得,其余近34万元应该归业委会所有。然而多次讨款后物业公司一直拒给,为此业委会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双方矛盾的焦点集中在了协议书上一个表示略显模糊的说法“物业”。

  “账不是这种算法!”物业公司负责人在法庭上说明了拒绝交出这笔钱的理由。这48万元还要细分,因为在双方协议中,关于小区内“临时停车费”一项写明“归物业使用”,物业自然就是指物业公司,因此物业公司应付给业委会的停车费收入远低于34万元。

  “‘物业’不代表‘物业公司’。”对于物业公司的说法,业委会认为,当初签订合同的时候,他们就认定“物业”指的是“业主”而不是物业公司,因此,临时停车费应当归业委会所有。

  那么,在本案中,“物业”一词到底是指业主还是指物业公司呢法院认为,协议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签订的,那么“临时停车费归物业使用”中的“物业”所指向的应当是指合同当事人,而将物业管理公司理解为“物业”较符合人们的习惯思维方式,故临时停车费应归被告。业委会要求物业公司返还协议中的临时停车费缺乏依据。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致远物业公司应一次性给付业委会26万元,对于业委会要求物业公司返还临时停车费收入的诉请不予支持。

解析小区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在构建和谐物管小区活动中,许多业主不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以至于影响了自已作用的发挥。

  一般情况下,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选举权;

  5、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6、对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7、监督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同时业主也享有以下义务:

  1、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