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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押登记所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可作为工程发包人的有谁?

2021年5月4日  北京知名拆迁补偿标准律师   http://www.bjszycq.com/

  贾启华律师,北京知名拆迁补偿标准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土地抵押登记所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经济上的困难,这种情况下为了渡过困难,可能会采取利用土地抵押的方式,来延缓目前遇到的经济危机.关于土地抵押登记需要的材料,这样才能够确保土地抵押的法律意义。接下来,将针对土地抵押登记所需要的材料,为大家详细整理归纳,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土地抵押所需要注意的事项

1、无偿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不能直接抵押。 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占有和使用城镇国有土地。上述企业对这类无偿划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更不能用划拨土地作为抵押物。

2、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前提: 房地产开发商或企业只有与政府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交足了地价款,获得了土地使用证,才有资格合法地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抵押,以获得银行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没有上述法律条件,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便无效。

3、抵押须有书面文件。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签订抵押协议。因为土地使用权抵押往往涉及较大金额,任何口头约定都是草率的和不严肃的,所以任何土地使用权抵押都要形成文字,制订出法律文件。

4、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一致的原则。 在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及一切权益随之一并抵押。所以在签署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时,应详细列出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及其所产生的权益。

5、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办理登记手续。 如果是生地或其上没有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首先应到土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然后到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如果是其上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则只需到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并办理他项权利证书。

二、土地抵押登记所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抵押登记

1、《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

2、①国有划拨土地和集体土地,须提交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②国有出让土地,如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③国有出让土地如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若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投入须达到开发投资总额100%后才能抵押的,还须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与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若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投入须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后才能抵押的,还须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投入已达到25%的有关证明

3、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4、土地价格评估报告或作价协议书,划拨土地必须提交经国土部门确认及核定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数额的评估报告

5、抵押权人的单位证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抵押人单位证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抵押人法人身份证明

7、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委托他人办理抵押登记的,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

8、以房地产开发用地抵押的,提交抵押双方鉴证的房屋预售情况说明

9、以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证明

10、抵押权人为非金融机构的,其抵押借款行为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1、如土地使用证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坐落不合的,需提供地名办或当地街道办事处的有关证明。

抵押注销登记

1、《土地抵押注销登记申请书》

2、土地他项权利证书或土地抵押登记证明书

3、抵押人单位证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4、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

5、土地使用证

6、如土地他项权利证书或土地抵押登记证明书已遗失的,需提供银行遗失公告的登报样本。

注:以上材料未说明为复印件的均需提供原件。

通过下面的介绍,我们可以得知,土地抵押登记所需要的材料主要有土地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合同,土地的评估书,以及抵押人的相关证件等等。在这里,提醒大家,是否进行土地抵押我们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同时也要注意了解土地撤销抵押的相关程序和规则,一定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可作为工程发包人的有谁?

众所周知,建设工程发包人指具有工程发包权利和支付工程款项能力的当事人。发包人也被称为建设单位、发包单位和业主。很多人不清楚发包人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她们是如何确定的可作为工程发包人的有谁跟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作为合格的发包人应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对外能独立地承担民事,发包工程时需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证件。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应报建、立项、审批,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办理合法的手续后,才能对工程对外发包。如何准确判断建设工程的发包人,首先,应审查是否具备一个发包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具有建设工程项目的合法手续;其次,审查各种审批文件上的建设单位的主体是否与发包人的主体相一致。作为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应具有合法性,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发包人。

在建设项目的建设方主体资格上,我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还作出的一些具体要求的规定。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规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从此规定可以看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具体开发项目时,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当然,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只有在开发项目主体资格合法的基础上作为发包人对外发包工程时,也才可能是合法的发包人。实际建设工程项目中,有的是合作建设项目,一方出资,另一方出地等情况,在确定发包人主体资格上,要具体分析。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中,有的合作各方共同组成新的法人实体;有的合作各方组成合伙性质;有的合作各方仅为协作性质。在判断合作各方谁具有发包主体资格时,要从合法性上来判断,是否具合法有开发资质,手续是否完备。

承发包纠纷中的确定发包人作为被告的范围和依据

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时,有些因审查发包人主体资格不严,在发包人主体资格都没有搞清楚时,就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当发生纠纷时,不知以谁为被告起诉对自己更有利,更能维护合法的利益。有明确的被告是提起诉讼的条件之一,要提起诉讼,就要解决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建设工程承发包纠纷中,经常会出现因拖欠工程款、质量、工期、造价确定等问题发生纠纷,当发生纠纷后,承包人如何选择确定谁作为被告,就显得尤为关键。有时承包合同中的发包人与实际上的发包人不是同一个主体,有些是合格的主体,有些不是合格的主体,确定发包人作为被告,应从签订合同的主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与合同的关系、民事承担及法律适用等方面来考虑。可以依据合同将签订合同的发包人确定为被告;在共同发包中,将合同中各个发包人都列为被告;签订合同的发包人与实际上的发包人主体不一致的情况下,就要找出实际上的发包人,以便确定将谁列为被告较好或者是将签订合同的发包人和实际上的发包人列为共同被告。

本文已经具体说明。法律规定其主体资格必须具备能够支付建设工程的费用以及具有发包的资质。如果发包人由于文件不合法性,很容易造成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并且产生推卸的行为。因此发包人需要严格的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