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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土地使用权到期怎么办?法律规定建设局行政处罚多少钱?

2021年4月30日  北京知名拆迁补偿标准律师   http://www.bjszycq.com/

 贾启华律师,北京知名拆迁补偿标准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新规土地使用权到期怎么办?

一、新规土地使用权到期怎么办

物权编草案在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由于“商住房”本身并非住宅性质,一般是商业用地或工业用地,按照《物权法》相关规定,住宅性质的住房土地在70年产权到期后自动续期,而商业供地或工业用地不仅土地使用期只有40年或50年,而且到期后需要主动申请续期,续期也有可能被驳回。如果没有主动续期或申请续期被驳回,不仅土地产权要被国家收回,连房子也可能会被国家无偿收回。

二、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1、住宅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2、工业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性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三、土地使用年限缩水的原因有哪些

房地产开发商和国土部门人士认为,主要是房地产开发时间周期较长、土地出让后部分地块存在转让以及土地闲置时间较长等原因造成的。

房地产开发时间周期较长也是造成“缩水”的一个主要原因,房地产开发商对此有同感。他们认为,从开发商获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正常的房产规划、开发和销售等过程,一般需要两到三年的时间,有的甚至会拖上三四年。遇到经济不景气,或者开发商资金不到位、相关证件未办齐等因素,开发周期可能延迟得更久。

还有的房地产项目是分多期进行开发的,等到开发第三期、第四期时,相应的土地使用年限肯定会缩水较多。此外,有的地块经过出让后,往往会在多个买家或者公司之间进行多次转让,这也无形中造成了土地使用年限的缩水。

综上所述,我国土地是归国家和集体的,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拿到的土地使用权都有年限方面要求。针对很多人关系的到期问题,根据新规定,土地使用权到期自动续期,国家并不会强制回收。但是这是指的住宅用地,如果是商业用地,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法律规定建设局行政处罚多少钱?

施工单位在施工的时候,往往会出现一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承建合同的问题,此类问题很可能会对建筑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造成威胁,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建设局对工程有监督的,那么对于出现问题的一些单位和企业,建设局都有什么处理权利呢那么建设局行政处罚多少钱整理了最常出现的几类处罚为大家进行回答: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节能等信息或明示虚假信息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八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轻微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节能等信息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节能等信息或明示虚假信息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节能等信息或明示虚假信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明示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擅自使用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轻微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2.5%-罚款。

一般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5%-3%-罚款。

较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擅自使用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3%-3.5%-罚款

严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擅自使用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3.5%-4%罚款

3对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轻微房地产开发项目面积在5万m2以下的处5-6万元的罚款,逾期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般房地产开发项目面积在5万m2以上10万m2以下的处6-7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较重房地产开发项目面积在10万m2以上的处7-9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严重对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造成严重后果的处9-1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4对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轻微房地产开发项目超越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规定的面积在500m2以下的处5-6万元的罚款

一般房地产开发项目超越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规定的面积在500m2以上1000m2以下的处6-7万元的罚款

较重房地产开发项目超越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规定的面积在1000m2以上1500m2以下的处7-8万元的罚款

严重房地产开发项目超越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规定的面积在1500m2以上的处8-10万元罚款

5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轻微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以警告

一般虽造成不良后果,但及时纠正的公告资质作废,收回证书,处以1-1.5万罚款

较重造成不良后果,并拒不整改的公告资质作废,收回证书,处以1.5-2

万元罚款

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并拒不整改公告资质作废,收回证书,处以2-3万元罚款

以上就是“建设局行政处罚多少钱”问题的具体回答,虽然我们所处的角色一般都是消费者,但是也要对相关的法律条文有所了解,在遇到相关问题时才能更好的维护好自身的权益,同时,对施工单位也会起到监督的作用,在发现其有不符规定的操作时吗,要主动向相关部门反映,避免